(中华新闻通讯社 广州电)近日,广东省科技厅发布了《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并对奖励设立、运行和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东省社会科技奖”)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省内个人、组织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做到依法办奖、规范运行、诚实守信、信息公开,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应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科技奖一般分为两类:一是面向全省的学科或行业领域的“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二是面向省内行政区域的“区域性社会科技奖”。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协同监管。区域性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承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同时,社会科技奖奖励名称一般按“设奖者的规范全称+科学技术奖”(如“某某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命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广东省”“广东”“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