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共判囚9年。
(中華新聞通訊社訊)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判處他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以及停牌10年。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歡迎首宗國安法案判刑,研究判詞再定下一步行動。 法庭的判詞指出,假如唐英傑認罪,將會是最大的求情減刑因素,但他根據他的權利,選擇不認罪,所以法庭不認為被告感到悔意而給予減刑。 判詞指出,被告雖然有良好品格,但法庭認為面對兩項如此嚴重的罪行,並非減刑因素。根據辯方求情所指,被告支持家庭的生計及祖母患病等,但法庭認為這些亦非減刑因素,被告在作出相關行為前應該已經考慮清楚。 判詞又表示,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起點為入獄6年半;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判囚8年。法庭認為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處入獄共9年。法庭希望相關判刑可以反映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同時亦起到阻嚇作用。 法庭的判詞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煽動分裂國家罪,案情嚴重者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3名法官認為,被告選擇在7月1日回歸日,以及《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翌日犯案,他駕駛電單車,一直展示有「光時」口號的旗幟,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明顯及公開蔑視執法人員的指示,並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有關旗幟。
法庭形容,被告並非獨自一人在示威者人海中展示相關旗幟,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越多條警方防線,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旗幟上的訊息,希望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
綜合以上理由,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屬於案情嚴重,應該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判處5至10年監禁。不過,法庭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犯案,而旗幟上的口號,亦籠統地呼籲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無向公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可以監禁6年半作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
至於恐活動罪,判詞表示,導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庭表明,被告的行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非常危險的情況,最終亦令3名警員受傷。法庭形容被告在案中把他的電單車用作致命武器,他是預先計劃犯案,行為不只危及公眾安全,同時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雖然案中警員傷勢並非輕微,但同時亦非重傷,就被告涉及的恐怖活動罪,以8年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處入獄共9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人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唐英傑涉及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時」口號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鄧炳強歡迎首宗國安法案判刑 研究判詞再定下一步行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歡迎有關定罪,至於判刑方面,需要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但鄧炳強表示,法庭指出案發時的口號有港獨的意思,可以有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含意,亦指出被告的行為是煽動分裂國家,挑戰警隊所代表的法律及秩序。
鄧炳強相信一個奉公守法,不想危害國家安全、不想分裂香港的市民,不會無端端說出有關口號,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在觀塘APM商場懷疑有人「噓國歌」事件,警方的調查進度,鄧炳強說,任何人違反法律,無論是國旗國歌法或國安法,當局都會全力調查,如有證據會拘捕及作出檢控,他強調沒有人在法律之上。
另外,保安局早前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凍結與《蘋果日報》有關的 3間公司的資產,涉及1800萬元。壹傳媒集團及後去信保安局申請撤銷凍結令,以支付員工薪金。
鄧炳強表示,集團已發通告,截至5月底仍有超過3億元,質疑為何不用作支薪。他說,留意到《蘋果日報》早前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償還1.5億元,質疑為何不用作支薪及繼續營運,批評用種種方法,逃避出糧的責任,令到員工「有汗出無糧出」,做法不負責任。
鄧炳強又呼籲《蘋果日報》的前員工,如在工作期間發現任何人或機構,懷疑違反法例,例如國安法,可以報警。
譚耀宗冀唐英傑案裁決起警示作用 勿挑戰及觸犯國安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回應裁決時表示,希望國安法起到防範遏止的作用,既然有人肆意挑戰國安法,對方便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因為國安法的規定帶來的後果,希望日後盡量避免出現顛覆,分裂及煽惑行為,不要試圖挑戰國安法底線。
他又不希望再有牴觸國安法的情況出現,希望裁決起到警示作用,不要再去挑戰和觸犯國安法,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責任,不能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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