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水湾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作废一案,不服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过程
2019年3月份17日,选举小区业委会是因首届任期已满,这次属换届选举,经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原告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提出“备案”申请,当时按规定提交四份材料(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经审核手续齐全后,于2019年5月13日事业局向浅水湾业主委员会发备案证书,对备案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复函支持浅水湾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工作。
5月15日铁岭日报发布不实新闻报道称“浅水湾小区物业项目由铁岭物业集团与深圳彩生活物业集团的合资企业《辽宁多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率先承接”,同日浅水湾业主委员会致函贴铁岭日报,要求更正不实新闻报道。
2019年6月19日铁岭县住建局突然致函铁岭县如意湖街道:要求街道暂停浅水湾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同日,如意湖街道通知浅水湾业主委员暂停招标,被浅水湾业主委员会拒绝。
7月8日铁岭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在没有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没有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没有听取当事人的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便突然在浅水湾小区张贴作废浅水湾业主委员备案证的通知,通知内容没有载明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通知内容也没有对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告知。至此浅水湾业主委员会走上司法维权之路。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浅水湾1号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泰山路浅水湾1号会所
负责人: 职务:主任
被上诉人:铁岭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
28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9)辽12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铁岭市政府下属单位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将(2019)第001号备案予以作废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系经浅水湾业主大会于2019年3月17日选举产生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并于2019年5月13日在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进行了变更备案登记,经审核,认为材料齐全,予以备案登记,发放了物备(2019)第00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2019年7月8日,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在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以公告的形式,将该备案予以作废。上诉人认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铁岭市政府下属单位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将(2019)第001号备案予以作废的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上诉人在铁岭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铁岭中院以(2019)辽12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综合一审庭审过程及一审判决,一审法庭是在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该行政案件,属程序错误。
二、一审并未就被上诉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是否有充足的事实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向上诉人进行了合法有效的送达、是否交代诉讼权利等进行审理便下达了判决,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一审法庭并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送达被告的答辩状及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在开庭时才向被原告出示了部分证据,非法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9)辽12行初6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铁岭市政府下属单位铁岭市凡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将(2019)第001号备案予以作废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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