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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法律必须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时间:2019/11/6 14:36:27      来源:中华新闻通讯社     作者:CNA04

掌握法律必须公正   不是完全为了展示  

----律师中介网大案专家小组对南京朱学良案的认识

 

无论是个人、团体、组织、机构、政党都应该做到知错能改,并使之成为良好的社会风气,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够实现和谐稳定。遗憾的是,我国法院系统中相当一大部分法官压根就没有知错能改的意识。

一审败诉,朱学良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院清楚一审错判而维持其错判,意在维护法院“脸面”或者其他原因。

像流水作业一样,借口"程序合法",不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谈原鉴定实质内容之巨大错误。更无视书证审查意见书对原鉴定意见的"驳乱反正"是多么科学、公正、合理,而悍然予以否定。表面上只是一张无理驳回,实质上摧毁的是人们对南京司法的信心。毫无疑问,朱学良在南京市中院的申诉是在与虎谋皮。

  我们在研究、分析信访中的积案成因时,将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比作是丢失闸门的水闸。它之所以能够获此殊荣,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2013年,我国就把“有专门知识的人”写进《刑事诉讼法》,向法院系统明确指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单一的用法律去裁判,都有造成冤假错案的极大可能性。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应当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并且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就朱学良冤案而言,它涵括刑侦学、法医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通讯、法律等。法官们只是学了一门可怜的法律,还不一定的很精,又不虚心地向有专门知识的人学,又不肯尊重法律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法庭,一味地妄自尊大,自以为是的葫芦僧断葫芦案,不造冤案就没有天理了。更可悲的是,自2013年至今,全中国能够知道“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官乐观估计也不超过10%,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为丢失闸门的水闸也就成了“天造地设”的事情。

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言,一个刑事冤案的最终形成,它前面有五关,后面还有一关一道墙。所谓五关:第一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第二关,检察院审查把关后起诉至一审法院;第三关,一审法院依据并把关检察院移交的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第四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一审,第五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所谓后面一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把关,最后一道墙是指检察机关的抗诉。正是由于前面有人挡着后面有人兜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就乐得悠哉悠哉,成了丢失闸门的水闸。


      常言道“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这句话就在朱学良身上灵验了。

    在南京市朱学良冤案中,法院“认为”朱学良有罪的最最有力的证据,是警方提供的手机基站信息证明朱学良“可能“到过案发现场的事实。法官宋路军在2010)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中用第5、7两页的一部分,第六页的整篇详细描述、渲染了侦查机关是如何利用现代科学手机基站信息“侦破”朱学良“可能”到达案发现场,涉嫌犯罪,并据此判决朱学良有期徒刑一年。

    朱学良的妻子清楚地记得,侦查机关所说的案发当天是阴雨天,丈夫朱学良在家中没有出门。警方却用手机基站信息证明老伴朱学良去了案发现场,说朱学良涉嫌犯罪,并于案发5年后将朱学良抓去关进监狱。她想,能够用什么办法证明现警方提供的手机基站信息的不正确性并推翻之,进而证明朱学良无罪,还朱学良一个清白,营救重病在身的狱中老伴朱学良呢?

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朱学良妻子于2016年4月6日在自己家中足不出门,用自己的手机不停地拨打熟人的两部手机和一个座机,从7点35分53秒至7点43分47秒,用时7分54秒,打通11个电话(见图二)。经过通讯部门确认,朱学良老伴的这11次通话显示7个手机基站信息。这7个手机基站覆盖面积达数十公里!!!而朱学良家建筑面积108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90平方米左右。毋容置疑,朱学良妻子获取的手机基站信息证据,完全推翻侦查机关提供证明朱学良有罪的手机基站信息证据。依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学良无罪。

然而,对于朱学良妻子获取的这份手机基站信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1刑终128号判决的第4页的6、7  两行 是这样说的:“检察员认为该份证据材料不符合证据形式,辩护人不能提供证据来源,其客观性、真实性无法确认”。7分54秒打通11个电话漫游7个手机基站,覆盖面积达几十公里,检察员也一定会认为朱学良妻子长了翅膀。

控方提供的基站信息存在方圆35公里之偏差,竟被用来"确认"朱学良"位置;辩方提出反驳,证实"人原地不动,11个电话竟可以有7个基站位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无端不予采信。只为强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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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明确,公、检、法执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自己无知的知识领域,应聘请相关知识领域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执法人员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有专门知识的人早在2013年就写进《刑事诉讼法》,到了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朱学良案,如果法院严格依法认真审案,将侦查机关和朱学良妻子提供的两份手机基站信息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甄别,孰是孰非立判。然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以“客观性、真实性无法确认”为借口做枉法裁判,公然蔑视国法。有维持一审错判,维持冤案的明显故意。

明知他人无罪却作有罪判决,可悲,可悲,可悲啊..............

   由于熊某、刘某等人受到法律惩处,由此可以确定李鹏超被打是确有其事。李鹏超被打是不是朱学良指使?卷宗显示,众多打手只有刘某一人指认是朱学良指使他们殴打李鹏超的。于是,刘某证言的可信度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我们发现,刘某前前后后共有9份笔录,其中6份笔录说明李鹏超被打与朱学良无关;3份笔录说明他是受朱学良指使找熊某等人殴打李鹏超的。然而这3份笔录,其中2份涉嫌疲劳审讯。唯有刘某刑满释放后,于2010年8月2日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自首”所做的那份笔录,并且该份笔录被法院采信判决朱学良有罪。这样的话,研究刘某为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自首”就成为我们研究朱学良冤案的重点。

2010)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中用第4页,倒数第10、11两行是这样写道的:“刘某、熊某解除劳动教养后曾找过其(朱学良)且让他出钱合伙做生意,遭到拒绝”。这段话能够写进判决书,说明法院从某种意义上讲认可有事实存在。据此,我们分析刘某、熊某找朱学良存在三种可能:

1)、朱学良确有指使刘某找熊某殴打李鹏超的事实,出狱后找朱学良要坐牢的补偿;

2)、刘某在朱学良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为朱学良“出气”,找熊某等人殴打李鹏超,出狱后找朱学良要点经济补偿。

3)、取证!!!刘某、熊某在某人的指使下找朱学良要钱,如果朱学良给钱,就坐实了朱学良指使刘某找熊某等人殴打李鹏超的犯罪事实。

据朱学良回忆,刘某、熊某要钱不成,临走放话说:“你不给钱有人会给我们钱。”究竟会是什么人给他们钱呢?以下就是朱学良协助我们收集的部分证据说明。

   据诸多知情人讲述,在2009年以前,南京扬子化工实业有限房产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有1000多套闲置房被他人零付费占用。而掌管这些闲置房的一把手就是该分公司经理李鹏超(正处级)。

在刘某、熊某出狱前,分公司指派一个人负责花钱找一个房改拆迁队清理、赶走零付费占用户。就在刘某、熊某出狱后,刘某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自首”前,分公司赶走了房改拆迁队,将清理、赶走零付费占用户的活转手承包给了刘某、熊某。

据房改拆迁队的人讲述,他们帮助分公司赶走一户零付费占用户,那个找他们的人付给他们1000元钱人民币。那个找他们的人看样子是二包或者三包,也就是说赶走一户零付费占用户,分公司会出资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按照这个价格计算,刘某、熊某为扬子公司赶走1000多户零付费占用户,他们所得款应该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或者更多。

社会上以德报怨、一笑泯恩仇的故事也常见。李鹏超以德报怨的方式也太离奇了。我们调查发现,李鹏超并没有直接将赶走零付费占用户的活交给刘某、熊某,而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和刘某、熊某协商。换句话讲,中介公司将巨大好处费交给李鹏超刚刚出狱的敌人,如果不经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李鹏超同意,中介公司也绝对不敢贸然行事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刘某、熊某得到巨大好处后、刘某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自首”,后法院采信刘某“自首”的笔录判决李鹏超有仇的同事朱学良有罪。可见,李鹏超通过中介公司将巨额好处费转交给刘某、熊某是在欲盖弥彰。

这个线索值得有关机关追查。被赶出的零付费占用户多达1000多户,取证并不困难。一经查实,刘某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自首”的那份笔录,将成为刘某等人诬告、陷害朱学良的罪证。

 【资料由朱学良提供】

 


责任编辑:CN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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