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若想冷靜理性(意指客觀)地審視法治的概念,都應當依據一系列因素作出評價。二○一五年我應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邀請,在其國際法治年度講座發言,講題為「Strength and Fragility in Tandem: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我在講座中,就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執行司法工作,列出了六項法治的指標。我之後亦經常提及這些指標。這六項指標雖然不是概括無遺,但都是我視為重要的因素:
林欣琪女士,今天第三位牛津大學的畢業生(另外一位曾就讀於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執業範圍廣涉破產、商業和公司訴訟,以及監管及證券範疇。與今天其他新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一樣,她重視扶腋後輩及為整體社會作出貢獻的需要。尤為顯著的是她恪守魯益師(C S Lewis)的名言︰「誠信操守在於即使沒人注視,也行事恰當」。
李律仁先生在證券及監管法領域,已建立了稱得上是法律業界中權威的地位。他是《證券及期貨條例︰評論與詮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ommentary and Annotations")一書的作者,亦是卡塔爾國際法院轄下監管審裁處的法官(法院現由Thomas of Cwmgiedd勳爵領導)。他的誠信操守亦是毋庸置疑。正如他其中一位推薦人所說︰「我感受到他的誠信操守實屬最高典範──他說話信實可靠,行事為人彰顯大律師界的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