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为国家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坑蒙拐骗的“骗子企业”,也混杂其间。部分地区,骗子像苍蝇一样满天飞,“老赖”像蝗虫一样遍地爬,比比皆是。这些老赖和骗子,既触碰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底线,又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阻碍了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给当今和谐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且难以预见的安定隐患。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我们应当把握住大好时机,在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更要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更加遵崇法律,诚信经营,加大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成本,正本清源,以期挽回良好的道德风范,修复缺失的诚信体系。
由于部分人的道德沦丧,借款不还,逃避债务的执行案件十分繁多,再加上老赖们隐匿财产的方式多种多样,规避执行的狡猾程度不同寻常,挖空心思想出逃避债务的办法层出不穷,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力不足,装备不完善,财力紧缺等问题,亟须解决。
由此建议:
一、建议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采取一切可能的法律措施,对拒不偿还债务的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或项目实际投资人以及任何欠债的单位或个人,实施严厉的惩戒,包括采取适时将老赖在当地主流媒体即报刊电视上发布老赖偿债信息,采取行政、刑事拘留,依法批捕等措施,迫使其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从而保护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企业健康发展。
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奖励办法》,由市政府财政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财力物力支持和物质奖励。
三、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和诚信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政府引领社会创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弘扬真善美,抨击假丑恶,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者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让失信失范者受到社会的鄙视和厌恶。
四、司法机关也应高度重视极其个别的害群之马,大田怕黄鳝洞,大船怕蛀虫,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定要把极个别枉法判案的司法人员以及与司法审判人员相互勾结的个别不良律师或者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要有壮士断臂、刮骨疗伤的坚定魂力和勇气,不留情面地予以严惩,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升司法机关的形象,扼制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