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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须中央实质任命 具体体现国家主权
时间:2017-3-2 22:05:21      来源:中华新闻通讯社     作者:administrator


根据香港基本法,中央对特首拥有实质的任命权。不过,反对派就对个别候选人即使当选,也可能不获任命的问题大做文章。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昨日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特首按香港基本法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特首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实质任命,以具体体现国家主权。在中央人民政府考虑是否任命行政长官时,相信会作出通盘的考虑。一旦有特首选举当选者不获中央任命,当局将于出缺的120日后安排重选。

  根据基本法中央对特首有实质任命权,已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反对派却在特首选举期间藉此大做文章。

  邝俊宇声称有宪制危机

  民主党议员邝俊宇昨日在立法会大会上声称,有人提出担心是次选举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是选出的特首人选不获中央任命,出现宪制危机。

  他声言,“不任命”论是在向选委“施压”,令人质疑是次特首选举能否在公平公正情况下进行,又要求特区政府交代曾否向中央了解会在何种情况下不任命特首选举当选人。

  谭志源在回应时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特首产生的办法共涉及三个步骤,即提名、选举及任命,“正如过往就政制发展的讨论,我们亦清楚说明在宪制及法律框架下,有关行政长官的提名权、选举权及任命权都是实质的。行政长官人选通过选举产生后,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才正式完成整套程序。”

  中央任命才完成选举程序

  谭志源续说,香港特区作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行政长官按基本法规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故特首须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实质任命,以具体体现国家主权。

  他引用201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央在制定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和香港基本法时就已明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权是实质性的。对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中央人民政府具有任命和不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就中央政府任命的考虑,谭志源相信,“中央政府在考虑是否任命行政长官时,会作出通盘的考虑,并可以在不同时候,透过不同方法表达其是否任命行政长官的考虑因素。”

  他补充,“特区政府或任何主要官员实在不适宜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提述其任命行政长官时所考虑的因素。”

  不评论候选人言论及报道

  邝俊宇追问,特区政府会否向发表“不任命”论者采取行动,谭志源强调,特区政府不会评论个别候选人的言论,及报章转述但未经证实的报道。但他提醒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人发表虚假言论达关键程度即属非法行为;倘有选民被人施以胁迫手段则属选举舞弊行为,如任何选民发现有人违反或触犯上述条例,可向选管会和执法机关投诉,警方和廉署会从严依法调查并采取相应行动。

  民主党议员许智峰则声言,有人试图影响选举,“将钦点文化摆上台”,倘特区政府不立即纠正,“等同鼓励和包庇钦点选举文化”云云。

  无中央官员公开挺某人

  谭志源强调,没有任何一位中央官员公开表明过支持某一个候选人,或钦定任何一个人。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王光亚数月前接受紫荆杂志访问时,提出的只是中央会考虑的几个因素,“系咁多嘅啫,无倾向任何一名特定人士去表达。”

  谭志源并重申,中央政府就行政长官有实质的任命权。“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任命、也有权不任命候任行政长官。”

  他续说,“从基本法的不同条文可以看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并非纯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中央人民政府就任命行政长官有其宪制角色、权力和责任。”

  陈克勤问如何应对不任命

  另外,民建联议员陈克勤问到中央一旦不任命特首人选,特区政府会如何应对。

  谭志源指出,香港回归至今,从未发生过“不任命”的情况,但根据现行的法例,任何候任特首如因种种原因,包括未获中央任命而到今年7月1日仍未能就任,特首位置就会出现空缺,当局须在7月1日后的120日重新选举。由于现任特首的任期已届满,不可再留任,届时会由政务司司长等官员署任特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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