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钢受贿案,对被告人徐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钢利用担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福建省交通厅厅长、中共泉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银行揽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余娜、女儿徐昊皓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物履历 1976.12—1978.10福建省福州发电设备厂学徒 1978.10—1982.08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工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2.08—1991.02福建省经委综合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间:1987.07—1988.06在龙岩卷烟厂挂职任副厂长;1988.09—1991.02在建阳县挂职任科技副县长) 1991.02—1992.03福建省南平地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2.03—1992.07福建省经济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调研员 1992.07—1995.06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1995.06—1996.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办公室正处级调研员(其间:1995.08—1996.10公派英国利兹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进修) 1996.10—1997.08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技改处处长 1997.08—1999.12莆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1999.12—2000.09莆田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 2000.09—2003.07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3.07—2005.11福建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5.11—2008.0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8.04—2011.02福建省委委员,福建省泉州市委书记、泉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1.02—2012.01福建省委委员,泉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泉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2.01—2013.02福建省委委员,泉州市委书记、泉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3.02—2015.03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八届、九届中共福建省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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