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法律明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態功能区、生態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態保护红綫,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態保护红綫,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环境破坏。
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了三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明確提出,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提出,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於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后的法律要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產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法律明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