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指,被告今年年初二凌晨约三时,在旺角两度用水樽投掷站在马路上的警员,被制服时用脚踢警员。
裁判官苏惠德表示,被告聲稱當晚因得知警員開槍所以到場了解,質疑被告如果只是了解,為何要攜同頸套和手套,用處何在。被告若是被警員錯誤拘捕,當時沒有質問警員,有違常理。
裁判官指,被告兩次向警員投擲水樽,視警員為活動標靶,肆意攻擊,目無法紀,猶如暴徒一樣,如果輕判會令情況惡化失控,令前線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危害,令警隊士氣受影響,故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裁判官認為,警員制服被告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恰當。而三名作供警員的證供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是誠實可靠證人。(完)